外國公司可以設立哪些類型的公司以及可以採用哪些投資形式?

Chọn loại hình thành lập công ty có vốn đầu tư nước ngoài tại Việt Nam

《企業法》外國公司可以設立四種類型的公司法律形式,包括:

  • 有限責任公司(LLC)
  • 股份公司(JSC)
  • 合作夥伴關係
  • 業務合作合同(BCC)
  • 公私合作合同(PPP)

外國組織可以在越南設立具有一名或多名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商業合作合同或代表處。 外國投資者還可以購買現有國內企業的股權,但須遵守所有權限制; 這取決於相關行業部門。 常見企業實體的主要特徵和管理架構總結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LLC)是由其成員以股權(或註冊資本)形式出資設立的法人實體。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總數限制為 50 人(適用於成員超過兩名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在向公司繳納或承諾繳納的資本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義務。

外國投資者可以採用下列兩種形式之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i) 100%外資企業(所有成員均為外國投資者); 或者:

(ii)至少有一名越南投資者的合資企業。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USC)是由其創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公司股份為基礎設立的法人實體。 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分為股份,每個創始股東持有與其認購和繳足的股份公司股份相對應的股份數量。

股份公司必須至少擁有三名股東(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股份公司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之一: (i) 100% 外資控股; (ii) 外國和國內投資者之間的合資企業。

 

合夥

兩個單獨的管理合夥人之間可以建立合夥企業。 管理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除了管理合夥人之外,合夥企業還可能有出資合夥人,他們僅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義務承擔責任,但不超過其出資資本的價值。

 

商務合作合同

外國投資者和越南投資者之間通常不會為了開展某些商業活動而簽署商業合作合同(BCC)。

BCC 的執行無需創建新的法人實體。 相反,BCC 各方應建立一個協調委員會來實施和監督 BCC。 BCC 的投資者共同商定責任分配和 BCC 產生的利潤/損失的分擔。 BCC 各方對 BCC 的財務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公私合作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是在相關政府部門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建立的投資形式,旨在實施某些受監管的基礎設施工程和公共服務,例如公共服務、交通系統、供水系統、發電廠、教育和醫療相關基礎設施等。

PPP合同包括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移交(BT)、建設-移交-運營(BTO)、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移交-租賃(BTL)、建設-租賃-轉讓(BLT) 和運營管理(O&M) 合同。

外國投資者與國家授權機構簽訂PPP合同後,必須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項目公司。 PPP合同明確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併購

《企業法》和《投資法》及其指導文件規定了併購的法律框架,其中涵蓋了此類活動的條件、程序和稅務後果。

競爭法也對併購活動產生影響。 併購可能形成法人實體的市場份額佔相關市場30%以上50%以上,該法人實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在併購實施前通知競爭管理機構,但法律規定的除外另有規定。 禁止合併、收購形成新主體且其市場份額佔相關市場50%以上的,但競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投資形式

外國投資者在越南的所有間接投資活動必須通過在獲准銀行開設的間接投資資本賬戶以越南盾進行。 外國投資者間接投資的資本項目餘額不得轉為定期存款,也不得轉為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的儲蓄存款。

 

以下是越南經常進行的間接投資活動的例子:

出資、出售/購買越南企業的股份或出資,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向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企業出資、轉讓出資。

出售/購買組織居民允許在越南境內發行的其他以越南盾為單位的有價票據。 在越南証券市場出售/購買債券和其他類型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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